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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刘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姚纪言  更新时间:2013-06-10 00:00  浏览量:770

周某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刘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周某系湖南**学院教育科学系教师,研究员(正高)职称。201061421时,周某在岳麓区枫林三路麻田小区前地段横过马路时,遇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的湘A2239警车由东往西行驶,由于驾驶员刘杰忽视交通安全,驾车行驶过程中对道路前方交通动态情况注意不够,遇紧急情况判断有误,避让措施不力;导致该车辆左前部与原告身体右侧相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随后被送往湖南航天医院救治。

2010618,转至湖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头颅左额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等。”并实行“右小腿胫骨平台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共住院36天。在此过程中,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天顶乡派出所作为车辆实际使用方支付住院期间医药费80782元。

2011714,原告在湘雅三医院实行“右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住院16天,期间被告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用。

2010730,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10)第0614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原告与被告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

2011812,经长沙市星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已达十级伤残标准,全休四个月。

原告身体逐渐康复后,20124月,原告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对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调解,但被告拒绝再支付原告任何赔偿金,201265日,原告再次以EMS快递形式向被告邮寄“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 被告于201266日签收,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请求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遂酿成纠纷,无奈之下,周某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上被告赔偿损失共计十一万元。

二、【律师代理与法院裁判】

本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并搜集相关证据,于2012625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岳麓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即向周某支付了交强险赔偿款,避免了当事人在被告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情况下申请执行所产生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姚纪言律师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以及专业的素质,得到了主审法官的高度肯定,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以上内容由姚纪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纪言律师咨询。

姚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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