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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姚某诉邓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来源:姚纪言  更新时间:2013-06-10 00:00  浏览量:595

聂某、姚某诉邓某故意伤害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0129日下午4时,被告人邓**电动摩托车由西往东经过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南栋与大棚区之间巷道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聂*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吵,邓**所骑的电动车坐垫下工具箱内拿出匕首,用力捅向被害人颈部,被害人颈部受伤导致大量出血,邓*随即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将作案凶器以及所骑的电动摩托车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颈部致使右侧颈总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此外,被告人于20096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7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邓*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了极大社会危害,且被告人属有犯罪前科的再犯。聂某、姚某作为被害人父母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邓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二、【律师代理与法院裁判】

姚纪言律师依法接受聂某、姚某的委托,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分析本案的案情,本代理律师认为:首先,被告人邓*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观恶性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案被害人只因与被告人为日常琐事发生争执,竟遭致被告人无情杀害,手段凶残,情节严重,事发后又将作案凶器丢弃,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主观恶性极大。又因被告人曾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有犯罪前科的犯罪份子,应依法予以严惩。其次、被告人及家属案发后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使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法庭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本案一审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律师依法出庭支持诉讼,201241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姚某经济损失123576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人邓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姚纪言律师继续担任二聂某、姚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决不允许被告人二审期间改判减刑。20128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使被告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以上内容由姚纪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纪言律师咨询。

姚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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