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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邓某诉甘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姚纪言  更新时间:2013-06-10 00:00  浏览量:520

林某、邓某诉甘建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林某、邓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起即从原所有权人叶建清手中承租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003xx号门面(以下简称“xx号门面”)用于个体经营,2007年起,两人又将其中的10平方米转租给被告甘某使用,被告每月应向两原告支付租金2500元。2010413日,叶建清将该门面的所有权转让给了罗晃。期间被告仅向两原告支付了201051日至730日共计3个月的租金7500元。后由于两原告与xx号门面新的所有权人罗晃在履行《商铺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罗晃于20101025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32,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雨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某、邓某(本案两原告)、第三人甘某(本案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搬离罗晃所有的xx号门面;二、被告林某、邓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按照每月5410元的标准向罗晃支付从201081日起至被告某、邓某搬离xx号门面之日止的全部门面租金”。

201191,两原告按照“(2010)雨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搬离了xx号门面。然而被告甘某再此期间却一直实际使用其中10平方米,因此应向两原告支付201081日起至2011831日止共13个月的转租租金32500元。然而,被告甘某明确表示其不愿支付剩余租金,遂酿成纠纷。

二、【律师代理与法院裁判】

姚纪言律师接受林某、邓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依法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期间,代理律师本着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原则积极与被告甘某协商,甘某也自知理亏,最终使其同意在支付欠付租金的前提下与林某、邓某达成庭外和解,使当事人既维护了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的诉累,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最终本案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果达成了完整统一。随后姚纪言律师依法向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于201199日做出(2011)雨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代理人的撤诉申请。本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以上内容由姚纪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纪言律师咨询。

姚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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