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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龚某涉嫌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来源:姚纪言  更新时间:2012-08-28 16:44  浏览量:834

案情简介:

 受害人龚某之女与被告人龚某系恋人关系,后两人感情不和,龚某之女向其提出分手,被告人龚某认为是由于龚某不同意两人交往便想报复龚某,一天夜里,闯入龚家将龚某砍伤,后被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姚纪言律师担任龚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让被告人龚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又得到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一下为龚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受害人龚某、田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龚超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女田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但被告人认为是受害人故意拆散,一直怀恨在心,事后被告人纠集他人,多次前往受害人家中闹事,不仅严重影响了受害人家庭生活秩序,而且多次扬言要杀掉受害人,201128日,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强行闯入受害人家中,用刀砍向受害人龚某头部,右上肢、肩部、颈部等处,造成其头、颈、肩及右手皮肤裂伤,颅骨线形骨折,右手第二掌骨骨折。经鉴定,原告龚某已构成九级伤残。受害人丈夫田某在被告人行凶过程中也被砍伤,后经诊断为右食指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若非两受害人拚尽全力躲闪和抵抗,最终后果很难想象。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明摆着是要制受害人于死地!对其行为,请法庭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并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龚某认罪态度始终不好,应予严惩。

被告人犯罪后视受害人生死于不顾,毫无悔罪之意。并且在如此凶残的犯罪手段和伤害后果面前,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而且至今分文没有赔偿。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赔偿诚意。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于赔偿的答复,完全是搪塞抵赖,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深。

三、受害人所要求的民事赔偿合理合法,被告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

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当依法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为准。受害人的具体赔偿项目以及赔偿依据已经提交法庭,在此不在赘述!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合议时依法予以支持!

                        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姚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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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姚纪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纪言律师咨询。

姚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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